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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全面推进超低排放(全文)
---发布人:本网---浏览次数:1538---时间:2016-10-28---

            日前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已经印发。根据规划,甘肃省将加强脱硫脱硝全面推进超低排放。完成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烟气脱硫升级改造,兰州市、白银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和天水市等重点城市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石油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窑炉脱硫改造,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石油炼制行业硫磺回收率达到99%以上。全面推进燃煤采暖锅炉烟气治理,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全部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对现有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脱硫除尘效率达到80%以上。新建水泥新型干法生产线一律同步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实现火电行业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水泥行业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并同步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详情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为切实提高全省环保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三五”环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19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77号)要求,依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省环保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基础与形势

(一)“十二五”环保工作成效。

“十二五”期间,全省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减排工作扎实推进,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自然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

1.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5年,全省14个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为95微克/立方米,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3.1%;与2014年相比,8个市州污染综合指数、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有所下降;2014年开始实施新标准的3个市州,2015年优良天数均有所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初见成效。全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重点流域8个考核断面中有6个达到规划年度考核要求,连续3年通过国家考核并取得“较好”成绩。全省监测的49个河流断面中按功能区要求达标的有43个,占断面总数的87.8%,较2010年同期增加11个,好于Ⅲ类的比例为83.7%;全省监测的17座水库,按功能均达标,较2010年增加4个。

2.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全面完成了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193个重点减排项目;截至2015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36.57万吨、3.72万吨、57.06万吨和38.72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9.13%、14.11%、8.31%和7.9%,全面完成了“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的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3.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稳步提升。深入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截至2015年底,全省5种主要重金属排放量较2007年下降50%以上,9个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元素排放总量较2007年均有所下降,全省监测的9个重点区域大气、12个地表水断面、10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金属监测指标基本满足环境管理要求。涉重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及清洁生产水平有所提高。2012年底完成我省历史遗留铬渣解毒处置工作,消除了历史遗留铬渣隐患。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工作取得一定突破性的进展。积极科学应对兰州“4˙11”自来水局部受苯污染事件、“11˙24”西和县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尾砂泄漏事件、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沙漠排污事件。核与辐射环境基本保持良好,无重大核安全事件发生。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成并运行良好,全省15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全部建成投运,核准经营总规模为20600吨。

4.环保设施建设速度加快。累计建成投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90个,设计污水处理能力186.63万吨/日,设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了85%、61.39%,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8.29%;累计建成投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4座,设计处理能力8550吨/日。全面完成了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火电常规机组烟气旁路取消工程,累计建成投运脱硫和脱硝机组1873.8万千瓦,占总装机的99.05%;累计建成总产能3724.65万吨/年(熟料)的水泥脱硝生产线48条,全省水泥行业实现了脱硝工程的全覆盖。累计完成56台总装机容量为1776.3万千瓦火电机组和45家水泥、钢铁(含铁合金、电石)等企业除尘升级改造,实现了烟粉尘达标排放;全省422台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气除尘效率达到95%以上的有227台,占比53.8%。

5.产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396个。全省除停产、搬迁、技术改造的企业外,其余企业均全部开展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共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重点企业440家,完成验收150家企业;省环保厅与相关单位共同编制了《甘肃省鼓励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严格执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奖惩措施。

6.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开展了年度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工作,完成甘肃省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工作,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个、调整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划定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60个,总面积稳定在全省国土面积的21%左右,2011年《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实施,成为全省第6个实现“一区一法”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考核评估和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法规制度建设,完成《甘肃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价试点报告》和《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争取和推动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1752个行政村组织实施综合整治项目,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11.02%,受益人口约348万人;制定实施《甘肃省环境保护厅“15433”精准扶贫计划方案》,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指导各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创建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省获环境保护部命名的国家级生态乡镇71个、生态村6个,省级生态乡镇397个、生态村462个。

7.环境监管能力逐步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按新标准要求建设国控空气自动站点33个,建成国家沙尘暴监测网络站点9个,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国家一级站标准化验收;61个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新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建成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1家,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13家,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成立了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稳步推进市、县级应急机构建设,督促指导各市州编制相应预案,开展不同规模层次的环境应急演练。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立法,2015年正式实施《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不断优化辐射安全行政许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组织开展了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行动等5次专项检查。完成全省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开展了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升监测水平,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国控点、省控点监测及主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制定实施了《甘肃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与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顺利取得国家认可委颁发的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证书。

8.环评体系和政策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持续优化行政审批,制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和《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在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强化监管力度,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制定《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颁布实施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11年完成了《兰州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工作,发布了《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等10个规范、管理办法;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健全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厂电价,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基本建立了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有效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探索垃圾收费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建设,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9.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工作切实加强。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创新拓展环境保护宣传方式方法,进一步推进绿色创建。较好地完成了《甘肃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任务目标,印发实施《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制度》、《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新闻通报与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办法》,共创建省级绿色社区106所,省级绿色学校100所。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参加2015年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组织全省环保业务骨干开展生态功能区恢复等5个课题的国外学习交流。

10.大气污染防治“兰州模式”成效突出。兰州市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扬尘管控、尾气防治、工业监管、燃煤管控、网格监管、预警调度、绩效奖惩、督查问效8个方面的工作,兰州治污举措被上升为政府环境管理、地方环境法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典范,开展了“兰州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兰州市稳定退出全国“十大污染城市”,并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上荣获“今日变革进步奖”,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质量改善任务依然严峻,污染物减排压力较大。随着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实施,我省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均未达到二级标准。由于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PM10、PM2.5下降空间有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大。部分河流尚存在超标断面,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依然存在,集中式水源地水环境质量保护形势严峻。“十二五”期间,为落实减排任务,钢铁、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的治污减排工程和淘汰项目大部分已全部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减排空间已经十分有限;我省高载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占较大比重的产业结构、燃煤为主要能源的能源结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快速推进,对“十三五”减排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

2.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由于环保意识的薄弱,部分地区产业布局不合理,环保设施不配套,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批建不符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等问题造成了环保欠账和历史遗留问题的累积;自然保护区监管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资源开发、项目建设问题较多;尾矿库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未落实到位,特别是拦截坝和吸附坝基础工程、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流域防控措施严重不足;全省各级辐射监测机构建设与国家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各市州尚不具备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县级监管机构缺乏监测手段,不能满足当前承担的监管工作需要。环境事故隐患压力日益加大,环境安全防线尚未完全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3.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全省现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服务半径过长,未规划建设危险废物中转站等,区域性处置设施少、能力小,存在运行不稳定的情况;全省35个工业园区基本无配套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置措施严重滞后,污染防治能力不足,距国家对工业园区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县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负荷率较低,“大马拉小车”的现象比较普遍。

4.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十二五”期间,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多方筹措,在大气、水污染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连片整治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但仍然存在部分项目无法实施,主要原因是地方资金配套和企业自筹无法保障,全省85%以上的市州无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十三五”期间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为保证“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重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资金方面势必存在缺口。

5.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全省仍存在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到位的情况。总量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限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地方配套政策和管理细则仍不健全,区域性立法工作和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十三五”面临的重大挑战和战略机遇。

1.重大挑战。“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社会环境形势深刻调整,环境保护将处于矛盾最集中、应对难度最大的时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十三五”规划工作理念新、目标高,环保规划要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结构调整与污染防控相结合,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也要得到改善。二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方案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环境监管工作标准严,全省环境监管工作基础弱、能力不足,环保工作人员、经费和装备短缺,与当前环境管理工作需求不相适应。三是全省高污染、高消耗、低附加值产业仍占很大比重,发展模式粗放等问题依然存在,复合性和区域性污染日益明显。四是我省贫困人口数量较多,且多处于生态环境良好区或者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与扶贫帮困之间的矛盾突出。

2.发展机遇。一是生态文明战略已成为引领全省发展的重要理念与行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体制机制将逐步建立,主体功能区制度将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二是随着“一带一路”等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以及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持续推进,将会有效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优化产业链分工布局,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和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三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带来的政策和法制红利将逐步释放,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专栏2: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

水环境保护方面:

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水污染防治新要求有:狠抓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推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有效提高用水效率、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湖库湿地环境保护、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督促地级及以上城市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大气环境保护方面: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大气污染防治新要求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明确政府企业责任,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土壤环境保护方面: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启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继续组织实施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试点项目,逐步建立污染场地联合监管机制。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为契机,全面落实生态空间分级管控,启动建设“天地一体化”红线监管平台,推动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保护我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绿色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甘肃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甘肃省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分区分类,精细管理,精准发力,打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积极推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稳固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分类指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富民兴陇,推进经济绿色转型、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生态空间管控制度,优化空间布局,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结合省情,分区域、分流域、分行业、分重点、分阶段进行差异化管控,精准发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2.坚持质量核心、统筹管治。紧紧抓住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以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好”“差”并重、“大”“小”齐抓,明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任务。创新环境管理手段和模式,打好组合拳统筹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共防共控”不断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保障环境质量向更好趋势发展,使全省人民共享环境保护成果。

3.坚持依法治污、防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政府、企业、公众环境责任,强化履职尽责,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形成环保守法新常态。强化“治旧控新”,强调“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全过程推进治污减排模式,提高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4.坚持信息公开、全民共治。全面依法推进信息公开,搭建沟通平台,畅通沟通渠道,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促进落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全民参与,扩大参与全省环境保护行动的广度和深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5.坚持深化改革、多元创新。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以改革促进规划落实,以规划引领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完善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金融,大力推进主体多元、手段多样的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加大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协调各方力量,统筹各方资源,转变固有模式,优势互补,强化市场驱动激励机制。(三)目标指标。

到2020年,全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有所提升,生态安全格局逐步优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日趋完善,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较大突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基本相适应。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落实“三大行动计划”,深化环境质量精准管理。

1.多措并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全面优化能源结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分区分类对资源能源利用进行管控,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资源的清洁利用。大气污染重点治理城市兰州市、白银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和天水市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加快发展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建立健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油改气”工程、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等工程。加强煤炭质量及运输、存储管理,加大散烧煤清洁化治理,削减居民生活用煤污染排放。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到2017年,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外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2)加强主要污染物深度治理。一是继续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完成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烟气脱硫升级改造,着力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强化烟气脱硫设施监管,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脱硫设施的高效稳定运行,兰州市、白银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和天水市等重点城市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石油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窑炉脱硫改造,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石油炼制行业硫磺回收率达到99%以上。全面推进燃煤采暖锅炉烟气治理,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全部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对现有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脱硫除尘效率达到80%以上。二是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水泥新型干法生产线一律同步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对已建脱硝设施的监督管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脱硝设施的高效稳定运行,实现火电行业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水泥行业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并同步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继续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7年底全省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和机动车尾气检测升级。加快城市电动、燃气车辆的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新车排放标准,推动油品配套升级,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16年底,兰州市率先实现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底,全省其余市州实现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施“畅交通”,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三是加大烟(粉)尘污染综合防控。加强工业粉尘与污染治理,实施重点污染企业窑炉和燃煤锅炉除尘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鼓励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电石、硅铁、石灰、石料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规范施工扬尘,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加强城市裸地扬尘污染治理,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清扫率,强化堆场、料场扬尘防治。加大渣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限时段运输管理;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焚。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进全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着力推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对石化、化工行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可投入使用。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3)推进林业生态增容减污。以兰州市为重点,以提高城区环境空气自净能力为目标,各市州要加快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生态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推进城区及周边绿化和生态屏障建设。以景区、景点绿化及城市道路绿化等为重点,优选高成活率、高吸附力的树种、草种,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道路、居住区和立体空间绿化,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森林减污作用。

(4)全方位管制餐饮行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焚烧。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加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强化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治理,对在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和摆放饮食摊点、店外设置的炉灶、占道流动经营的饮食摊点,进行清理取缔。露天烧烤要定点经营,并推行清洁无烟烧烤。组织开展餐饮业油烟专项执法行动。城区餐饮业、单位食堂必须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专用烟道等措施,防止油烟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加强对焚烧物质的环境监管。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质焚烧的管控。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二噁英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及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加大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监管,在市州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管理机制。持续推广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污染源实行集中监管,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加强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强化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以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重点产业环境影响评价为依据,强化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全面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对低空面源污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严格政府、企业、公众责任,促成社会治污格局,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十三五”期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二氧化氮已达标的城市应持续改善,未达标的城市(兰州、临夏和平凉)要制定实施二氧化氮指标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PM10已达标的陇南市与PM25已达标的嘉峪关市要保持稳定,PM10超标比例≤21%以内的城市(天水、定西、庆阳和甘南)与PM25超标比例≤20%的城市(金昌、庆阳、定西、陇南和甘南)要努力实现年均浓度达标,PM10超标比例>21%的城市与PM25超标比例>20%的城市要实现年均浓度明显下降。〖ZP(〗

2.精细防治提升水环境质量。

(1)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序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逐步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推进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州政府所在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积极开展水量、水质符合条件的第二水源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加大城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从2016年起,地级城市每季度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及水质情况。从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从2018年起,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服务人口万人以上的农村安全供水工程,定期公布饮水安全状况。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确保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85%。2020年底前,取缔省内黄河、长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

(2)深化重点流域水环境管控。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编制实施《甘肃省“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动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管理,实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和综合治理,加大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物的控制力度,强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的控制,未达目标控制要求的单元要制定达标方案,并从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开防治措施进展情况。对黄河流域内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狠抓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进一步降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高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比例。强化城镇水污染防治,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与处理效率。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功能区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且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加强水资源利用,提高工业节水与再生水利用率。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到2020年,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三大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559%以上,全省水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3)持续加强良好水体保护。以湖泊、水库、湿地、江河源头地区为重点,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制度,组织对洮河、大夏河、渭河和内陆河源头地区,以及张掖市黑河湿地、陇南市洋汤天池、临夏州刘家峡水库、酒泉市敦煌渥洼池、安西自然保护区湖泊等纳入国家《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的水体开展水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持续做好良好水体的保护。到2020年,良好水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及逐步改善。

(4)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地级城市建成区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试点开展兰州、张掖、平凉建成区内15条黑臭水体治理。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兰州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其他城市力争大幅消除重度黑臭水体。

(5)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防控。在“双水源”地区尤其是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化工储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农业污染源、高尔夫球场7类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试点调查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调查范围,全面掌握全省地下水污染情况。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组织对全省已建成加油站进行防渗改造,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必须建设防渗池,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污染地下水的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所有已建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严控地下水超采,全省实施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和取水总量双控制。到2020年,全省监测点位地下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3.分类分级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管控。

(1)摸清全省土壤污染情况。一是开展现状监测与调查。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二是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布设省控土壤监测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到2020年,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县市区全覆盖。

(2)加强污染土壤用途管控。一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农用地按照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开展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划定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二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制革、焦化、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转变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7年起,各市州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各市州、县市区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做好各自职责内的审批和监管,并落实联动机制。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3)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一是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二是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四是加强土壤污染源预防。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和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规划制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损害状况、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各市州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推进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联合监管机制。以白银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庆阳市冶炼、石化、电镀、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污染地块开发监管;重点加强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酒泉市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污染土壤的风险防控。

4.不断强化环境质量精准管理。

(1)深化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淘汰一批、搬迁一批、提升一批”的防控思路,有力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调整。严格执行“两高一资”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好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无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实施强制关闭或淘汰。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制革、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积极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染严重企业搬迁计划,分批分类进区进园规范管理。支持现有企业、产业、园区转型升级,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兰州市工业企业分期分批向兰州新区集聚发展,推进白银市有色金属新材料和稀土新材料产业集群建设;推动金昌市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整合提升嘉峪关市现有工业园区,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

(2)排查和公开不达标工业污染源信息。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市州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明确年度达标率目标并逐年提高。各市州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各市州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和发布,实现社会对企业守法履责的有效监督。

(3)实施重点行业限期达标排放和升级改造。按“政企合力、建管并举、奖罚并重”,抓好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管控。2019年底前,全省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实施污染专项治理,建成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系统,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置。分流域、区域制定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以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玻璃、燃煤锅炉、化肥、焦化、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开展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限期治理。

(4)着力推进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试点。严格执行《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促进排污许可一证管理式落地。2017年底前,建成投运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国家时间要求,完成纳入环境统计符合条件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率先在兰州市和平凉工业园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到2018年,在试点地区基本建立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初步培育和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管理体系以及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并适时在全省推广。

(二)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持续推进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1)强化基础能力保障。出台《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配套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持续推进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及能力建设。加强省放射性废物库日常管理,建设针对全省Ⅰ、Ⅱ类放射源和高风险源的视频在线监控和定位信息监控平台。出台并实施《甘肃省“十三五”核与辐射安全专项规划》。

(2)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深入推进《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落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省、市两级审批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监管模式,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大市、县级核与辐射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督和指导。

2.加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力度。

(1)严格审批许可管理。推动开展电力、通讯等相关行业规划环评,强化源头预防。加强行业重点项目全过程管理,推进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源转入、转出审批备案制度。加强放射源全寿程管理,强化移动放射源管控,及时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并确保规范运行。配合开展核技术产业园建设前期相关工作,加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及周边环境安全。全面实施移动通信基站“一基站一铭牌”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进落实新建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2)强化日常监督执法。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排查隐患、彻查问题、消除隐患。贯彻“整合计划、联合执法、科学监管、落实整改”的原则,加强核技术应用重点单位监管。加大生产、运输和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环境保护部进一步加大省内核设施、铀矿冶、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等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针对兰州、武威重离子肿瘤治疗中心等重点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格乏燃料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做好废旧放射源收贮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信息化系统建设,健全废物库库区安全防护系统。3.提升辐射监测及应急处置水平。

(1)加大辐射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省级机构监测能力,推动市州一级监测能力提升。支持有能力的市州开展实验室计量认证。加强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不断完善省控网建设,推进全省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建设30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在全省各县市区增设土壤、饮用水、生物等辐射环境监测点位60个。进一步优化完善国控网布点,并按国家要求落实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填平补齐省、市两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仪器和装备。建设核技术产业园辐射应急监测前沿站,加强重点部位辐射应急指挥和监测能力。

(2)提高辐射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形成统一调度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力量,充实应急物资、监测仪器和装备配置。及时修订完善省、市两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结合重点环节监管任务,定期开展省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源丢失被盗等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演练,每年选择3个市州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平战结合,强化多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省、市州两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处置水平。

4.加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1)强化核安全文化宣传和普及。在全省核安全监管系统内及行业范围内积极倡导和培育核安全文化良好氛围,开展核安全文化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牢固树立核安全文化理念,促进“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成果转化与扩大。

(2)构筑公众沟通平台。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核技术利用项目公众沟通工作指南(试行)》以及《输变电工程公众沟通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积极构筑面向公众的信息公开、科普宣传及公众投诉等信息交流平台,细化公众沟通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置涉及辐射环境污染的群众信访投诉,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严守生态空间分级管控,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科学划定并坚守生态保护红线。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范围,建立省、市、县生态保护红线清单。2016年,完成全省首批区(县)试点生态保护红线技术划定工作。2017年底,初步完成全省重点地区生态保护红线技术划定工作。2020年,进一步扩大和优化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制定管控措施,推进红线落地实施。

(2)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分级分类管理,对红线区域内的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用地等范围内的自然生态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2017年底前,全省要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省级对各市州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和发布,各市州要研究制定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区治理和保护工作计划。

(3)推进生态空间管控落地。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协同多部门有序推进敦煌、玉门等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区域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保护边界,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不断优化发展的空间布局,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集约利用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用地,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产品服务功能,优化绿色生态空间质量。

2.强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1)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继续稳步推进全省60处国家、省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结构和布局。加强对大熊猫、金丝猴、雪豹、藏野驴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实施甘肃鼹、灰冠鸦雀等狭域分布小物种的保护;加强对甘肃漳县、岷县、康县大鲵等国家和省级珍稀水生生物和黄河、长江流域甘肃段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科学研究,对重点区域、重点濒危物种进行本底调查。不断深入开展安西极旱荒漠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科研项目的研究,加强敦煌阳关自然保护区野外监控水平,提高自然保护区科学化、规范化、数字化的管理能力。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加大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整治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力度,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生态恢复和综合治理工程。

(2)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推进张掖黑河湿地湖泊生态系统保护建设,深入开展尕海湿地科学研究,加强黄河首曲湿地保护与恢复、临夏州大夏河湿地治理,推进甘南曼日玛大宗湖、兰州三江口、西和晚霞、文县天池、武都东江等多处湿地公园建设。强化湿地保育与管理能力,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及相关机构对湿地保护研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实现绿地、河湖、自然湿地等环境敏感区的管理和保护。

(3)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监管。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推进我省涉及7个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本底调查与评估工作,突出祁连山区域的调查工作。组织开展陇南山地、祁连山地、中部黄土高原地区、甘南高原草甸区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的调查,制定珍稀野生动植物调查研究方案。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建设救护繁育中心和基因库,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监测试点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恢复示范区等建设,加强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发布受威胁动植物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3.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1)积极推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加快甘肃省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好《甘肃省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二阶段的总体要求,构建“三屏四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对河西内陆河、中部沿黄、甘南高原、南部秦巴山、陇东陇中黄土高原五大片区分区域综合治理,建立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机制,实现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治理、由单一措施向综合措施的转变。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对冰川、湿地、森林、草原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快推进《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加强河西走廊内陆河区地下水超采治理,维持合理的地下水水位。巩固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治理成果。全面推进《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后5年任务的实施,改善甘南州生态环境,提高黄河水源涵养能力。

(2)强化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探索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提高生态系统管理绩效。整合实施生态良好区保护工程、生态建设区巩固工程、生态破坏区综合治理工程,提高重大生态工程综合效益。加强水生态保护,系统整治黄河、渭河、长江流域,连通江河湖库水系,强化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实施以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的生态保护项目,推进黄河干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实施“两江一水”、渭河源区、黄土高原地区、董志塬固沟保塬及甘南藏族自治州沙化草原、关山等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

(3)深化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加快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提供优质生态产品能力,强化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评价和考核,显著提升重要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生态状况。扩大生态空间面积,重点生态功能县市区的生态空间占比要高于50%。到2020年,全省5个重要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持续提升。

(4)探索建立生态动态评估制度。建立常规化、定期化的生态环境动态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的依据。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要素开展效益监测和资产评估,建立生态要素价值数据库,实行生态资源的价值化管理,为生态补偿及其市场化运作提供依据。研究制定不同区域科学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定期发布量化评价考核情况。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开展河湖健康评估。

4.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制度落实。

(1)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一是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制定实施《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用途,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绩考核体系的配套改革。二是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组织和综合协调。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石羊河东大河流域、甘南黄河补给区、陇东油气资源开采区、渭河流域4个区域先行试点。探索建立跨区域渭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宁夏固原市跨省界流域泾河甘肃平凉段水资源、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开展金昌水资源利用生态补偿试点工程。推进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机制建设,引导生态收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创新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争取国家在甘肃开展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补偿资金渠道和建立利益双方责权相配套政策框架的试点,在北部荒漠带设立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区,将陇东油气资源开采区纳入国家生态脆弱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推动甘南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工作、祁连山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三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机制。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试点工程,全面准确评价各类建设项目对江河源区环境破坏带来的生态损失,合理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赔偿标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建立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机制,健全以环境损害赔偿为基础的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体系以及污染者付费制度。四是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开展多层次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步伐,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张掖、庆阳、平凉、敦煌、两当“国家生态市、县”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提档升级。探索“生态+”发展新模式,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循序推进的要求,在开展试点基础上,推进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加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镇化进程,促进绿色城镇化发展。做好金昌市、敦煌市、高台县、陇西县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金川区双湾镇、嘉峪关市峪泉镇国家建制镇示范试点,榆中、永昌、民勤县城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和省级17个县30个乡镇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

(四)把握精准扶贫工作机遇,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开展环境“问题村”排查。落实《甘肃省精准扶贫生态环境支持计划实施方案》、《“15433”精准扶贫计划方案》要求,以全省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市区作为主战场,统筹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全面推进环境“问题村”排查,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坚持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与精准扶贫、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以县为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生态文明小康村,对已经稳定实现脱贫的行政村从村庄绿化、街院净化、用能清洁化、农产品无公害化等方面实行再提升。

(2)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保护传统民居和田园风光,弘扬农耕文化。依据《甘肃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职责分工,逐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问题。推进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监管。加大乡镇医疗机构医疗垃圾收集及安全处置力度。强化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设施设备运行管护检查力度。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加大国家财政投入,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力争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不少于400个,全省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1)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分区分类管理。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实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加工成生物有机肥综合利用工程。细化相关资金补贴及政策优惠等规定,促进有机肥生产和施用。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20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大对农户散养畜禽养殖的引导管理,强化人畜分离,远离重要水源地。对有条件的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加强农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2)严格控制农药、化肥施用。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以“控害、降残、增效”为目标,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测土配方、平衡配套施肥技术,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提高化肥、农药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杜绝污水灌溉、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鼓励有机农业种植,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鼓励植物源农药研发,细化相关资金补贴及政策优惠等规定,促进化肥和农药的高效安全施用。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

(3)加强农资废弃包装物、农膜、尾菜的环境管理。提高农膜利用效率,建立健全农资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强化农资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蔬菜尾菜的资源化处置利用。到2020年,全省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3.加大农村秸秆焚烧污染防治。

(1)加强对秸秆焚烧管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秸秆禁烧制度,建立监督落实机制。各市州要在农村地区依法科学划分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2)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发挥秸秆生物质能和饲料资源的作用,实施秸秆气化、饲料加工、秸秆还田、燃料利用。

4.强化农用土壤的环境管理。

(1)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与修复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监测、预报与评价系统。积极开展粮食主产区受污染耕地土壤的调查与评估,确定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对农作物的影响。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2)强化农用地精细管控。全省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制定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防控企业污染。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依据种植实际,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方式,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对严格控制类耕地的用途管制,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相关县市区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及措施。加强对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的管理。

5.优化扶贫开发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1)有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各地政府应积极构建农村生态安全保障体系,以维护农村生态系统健康为目标,统筹扶贫开发与区域发展,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重点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等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推进白银中部生态移民示范区等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生态脆弱地区贫困人口向重点开发区域流动迁移的综合性配套政策。

(2)统筹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各地政府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贫困地区实行生态保护扶贫,推进生态建设与管护。积极引导吸纳贫困农牧民参与生态建设与保护,探索精准扶贫与生态建设结合的新模式,处理好经济发展、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关系。

(五)全面实施环境风险防控,降低重点领域环境风险。

1.强化环境风险全过程管控。

(1)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严禁在生态红线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新建的涉重金属及涉化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严格管理和落实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集中居住等环境敏感人群应加快制定搬迁计划。

(2)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环境风险和环境健康综合管控。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查制度。对全省重点环境风险源和风险高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价,划定重点防控区域,分区、分类、分期实施风险防控。针对典型环境风险区域和关键环境风险问题开展综合管控示范,实施领域、行业、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分类、分级管理。配合国家开展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

(3)强化突发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和销号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于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实施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积极落实《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各市州编修相应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县市区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和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积极开展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特别是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监测,及时公布事件信息;建立或依托民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成市州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建立相关应急物资的调用、征用、互助机制。

(4)提高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严格园区设置和建设环境标准。严格重点区域内的涉重金属工业园区(集聚区)和化工类园区(含生态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园区)环境准入标准,重点开展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试点和全过程物质管理试点。园区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新建、改造、升级的园区应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中充分评估环境风险,提出园区风险防范工程措施。加强园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重点化工园区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风险管理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全天候监控园区内企业有毒有害化学品储存、生产和使用以及污染排放变化,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泄露报警系统。健全园区污水拦截、降污、储存、导流、闸门等风险防控工程。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事故应急体系。

2.完善固体废物回收处置体系。

(1)建立健全回收利用体系。以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为导向,在降低再生资源回收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全省基本情况,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利用效率,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管理体系,在保障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和落实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强化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技术开发,拓宽废物综合利用渠道。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升级改造,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2)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水平。加强资金投入,保障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鼓励开展资源回收利用,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的科技水平。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积极开展兰州、白银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

3.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1)深化重点区域分区分类整治。实施“目标导向”的重点区域分类管理。深化“一区一策”、分区指导原则,按照“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控制一批”的总体思路,实施差异化管理,深入推进重点区域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加大重金属综合防控国家示范区的防治力度,率先实现“污染控制、质量改善、风险可控、民生安全”目标。编制实施重金属环境综合防治国家示范流域实施方案,强化示范流域重金属水质改善、预警监控及风险防控工作。

(2)强化涉重行业污染综合防控。实施全指标达标排放管理,强化企业责任主体。重点加强重金属排放车间口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和废气中重金属排放监测与管理,重金属国控企业在2017年前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提高重点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和园区污染防控自控水平和过程性关键运行参数的监控能力,提高各行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强化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及镍污染的防治。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达标改造中加大对重金属的协同处置力度。

4.严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1)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产生现状调查核查,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动态更新。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促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落实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加快重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鼓励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限制可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坚决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扩大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范围,有效推行交通不便边远地区医疗废物规范自行处置模式和登记备案制度,探索建立部分医用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并实施登记备案工作。

(2)推进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控制涉及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规模。全面调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存储情况,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的调查和评估。

(六)推动环境管理体系改革,提升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1.逐步完善环境预防体系。

(1)统筹协同控制能源资源消耗。逐步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区实行限制性措施,控制污染物总量,控制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水耗、建设用地强度,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落实资源能源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约型社会。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2020年底前,完成一批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2)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加强规划环评引领作用,探索推进重点区域战略环评。不断推动流域开发、工业转型升级、交通、水利、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行业)规划环评,开展城乡规划和新区规划环评试点,全力支持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成果“转化落地”。落实《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要求,指导督促规划环评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同步推进试点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环评统一监管,按照建设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实现环境影响评价数据“一本账”的管理模式。提升环评统计分析、预测预警能力,推动环评监管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

(3)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清洁生产促进企业治污减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等要求,制定年度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农副食品加工、制药、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依据年度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提升全省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构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组织模式,提高建筑垃圾、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综合利用水平和涉重金属行业回收利用率,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实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抓好有色、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推进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抓好国家“十百千”示范创建,积极推进金昌、通渭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和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点园区及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基地等建设。

(4)落实工业企业“一考双评”。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和《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甘环发〔2014〕61号)的要求,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考双评”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评标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推进措施,突出“一考双评”评定结果的运用,建立长效机制,转变管理理念和措施手段,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责任。

(5)深化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甘环发〔2013〕19号)、《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甘环发〔2013〕145号)和《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甘环发〔2013〕142号)要求,深化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扩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企业行业范围。

(6)提高全民绿色消费意识。对公众开展资源环境国情、省情教育,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社会新风尚,引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和低碳休闲模式。推动将生态文明教育全面纳入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内容,到2018年,我省党校、行政学院普遍开设生态文明教育专门课程,创建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打造绿色供应链,建设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推广绿色办公,倡导绿色采购。强化公众绿色消费意识,遏制对珍稀野生动物毛皮制品的生产和消费,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落实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能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居、环保建材等。不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绿色出行。到2020年,城区常驻人口300万以上的市州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车出行比例达到60%。

2.深化改革提升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实行“凡进必考”。加强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环保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重点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进监测、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完善装备仪器,推进各级环保部门监测、监察、执法、应急、宣教、信息、数据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和队伍规范化管理,健全对执法人员的“正向激励—逆向约束”机制。完善基层环保组织机构,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督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

(2)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监测,提升企业污染排放监控技术水平,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告警以及追踪定位。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和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积极推进野外生态监测站、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建设。优化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需求与供给间的协调、反馈,加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性监督监测,实现污染源同步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

(3)创新环保监管方式和手段。一是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对重点案件开展专案稽查,切实督促整改要求和行政命令落到实处。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督查检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审核备案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公开环评、验收等信息。切实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大敏感时期、重污染行业的检查力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全面推进污染源随机抽查制度落实,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进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执法机制,实现环保与公安联勤联动执法,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及时查处、移送。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环保督察,实现由“督企”向“督政”转变,积极构建环境执法监督、公众外部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2016年底前,省环保厅要对30%以上的市级政府和5%的县级政府开展环保督查;到2020年,完成对市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环保督查。二是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等四项环境监管模式的通知》、《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网格体系划分,建立健全“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将监管执法责任切实分解落实到单位、岗位。有节奏、有步骤地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年初编制全省年度环境执法计划,确定省、市州、县市区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扎实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重点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农村生态、畜禽养殖的执法检查活动,对全省环境执法检查情况开展季调度、年考核。

(4)强化应急管理联动响应。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合作和协调机制,积极推进环境应急联动响应。深化与陕西、四川、青海、宁夏、内蒙共同预防和处置跨界跨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开展不同规模层次的环境应急演练,强化与安监、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响应。不断完善省、市、县环保系统内部突发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水平,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环境事件应急网络。

(5)进一步完善污染物统计体系。加强全省主要控制污染物、工业烟(粉)尘、VOCs等污染物的信息统计,强化统计学、方法学和质量控制体系研究与运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依法开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紧密结合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信息公开,全面掌握全省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摸清全省各类污染布源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逐步完善各类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强化数据整合与综合分析能力,2016年开展普查前期准备,2017年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总结发布。

(6)激发社会环保公益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社会环保公益组织发挥监督管理和宣传作用。制定鼓励社会环保公益组织发展办法,促进社会环保公益组织依法、有序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职能。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环保公益组织,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参与政策建议,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局面。3.全面推动“互联网+”发展智慧环保。

(1)搭建一体化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信息机构建设。全面推进环境行政管理和环保业务应用的信息化,建设环境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和省级业务应用支撑平台,深化环境地理信息的应用与服务。分步建设环境质量管理、污染源监管、生态保护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排污许可等环保政务一体化电子管理平台。集成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现不同业务应用系统之间信息的交换和处理。全面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为逐步实现多部门并联审批提供支撑。

(2)构建企业“一企一档”数据库。全面开展重点企业环保管理基础台账和档案建设工作。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材料、试生产审批材料、环保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材料、排污收费材料、排水许可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清单、相关应急预案、环保规章制度、监测和监察材料、固废处置相关材料、工作照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纳入环保档案资料数据库。将“一企一档”资料进行数字化整合、分类,充分发挥企业“一企一档”资料数据库作用,建立企业信息精细化管理平台。

(3)推进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企业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实现同一企业所有环境信用信息的集中记录和查询,按照“一数一源”和“谁产生、谁记录,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系统内有关企业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等。到2017年底,将企业环境信用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4)推动环境信息大数据集成共享。加大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数据资源获取能力,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有效整合环保、气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安监等部门相关信息数据,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厘清各部门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力,提供灵活多样的数据检索服务,重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数据共享,实现与国家环境信息大数据平台的有效传输和资源共享。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污染物、环境承载力等数据的关联分析和综合研判,强化经济社会、基础地理、气象水文和互联网等数据资源融合利用和信息服务。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机制,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优先推动向社会开放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区域、流域、行业等污染物排放数据,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等风险源数据以及化学品对环境损害的风险评估数据,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自然生态数据,环境违法、处罚等监察执法数据。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等平台实现面向公众的在线查询,实现智能化环保感知、异常探测。

四、重点工程及资金来源

(一)重点工程。

“十三五”期间,我省计划在环境质量改善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六大领域落实规划任务项目。省环保厅在市州环保部门对纳入市州级项目库项目择优筛选上报的基础上,依据省级项目库构建程序建立省级“十三五”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定期对项目进行调整。对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实施、不再符合储备范围的项目予以调出;对前期基础好、可落地、具有较好环境效益、符合相关储备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充入库。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各专项规划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或计划)时,优先支持落实本规划中的重点项目,保障专项规划和本规划的有效对接。

重点任务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由各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责任规定,在各自“十三五”专项规划中列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林业生态保护、再生水利用、水土保持、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项目并组织实施,协同改善环境质量。

(二)资金来源。

环境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和社会融资。政府投资起引导作用,主要依靠发挥企业治污减污的主体责任,加大企业自身投资,通过PPP方式发挥市场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结合“十二五”环保投资分析,预计“十三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投入(“三同时”治理、老污染源治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预计占GDP的年平均比例不低于15%。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成立《规划》实施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领导和决策,负责督促协调落实《规划》相关事宜。《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落实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制、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环境执法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联系和协调,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协同改善环境质量,形成分工明确、良性互动的工作运行机制。省政府将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确保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省环保厅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牵头组织《规划》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防控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编制区域“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或实施方案),落实《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做好项目实施、监管与绩效考核工作。省环保厅组织编制全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落实《规划》重点任务和工程,定期对各市州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2018年年底和2020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以及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法治保障。

以新《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结合地方环境保护实际需求,完善地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法规体系,适时修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研究制定我省工作方案,选择部分市州先期开展督查,全面加强监管。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推动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树立生态红线观念,加快建立生态红线管控配套政策。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排污量有价分配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行环保行政、刑事、民事案件“三审合一”,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评估体系,探索通过财政、金融、税费等手段,加强促进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转变,完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立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队伍,探索组建专门的环保法庭和检察机构等,推进环境典型案例指导示范,推动环境案件集中管辖与审理专业化。严格执法检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落实政府职责,明确企业责任。

合理划分省级和地方环境保护事权。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地方政府承担地方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保障地区环境安全。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落实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制、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环境执法岗位责任制。研究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考核、监督、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推进环境审计试点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试点。2018年起,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020年完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单位治污减排、环境修复、风险防范、资源节约、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强化企业环境刑事责任追究,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力度。加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对信誉低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

(四)发挥舆论监督,推动社会共治。

制定和实施《甘肃省“十三五”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深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环保宣传活动,正确引导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搭建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平台和载体。鼓励环保组织和公众采用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推进有奖举报,理顺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机制,及时化解群众纠纷。建立健全环境舆论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社会舆情分析、研判和引导能力。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环保门户网站、环境质量公报、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公布各地环境状况、主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等,保障群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对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评价,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通过建立沟通协商平台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实现专家、利益集团与公众的讨论与沟通,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

(五)增加环保投入,创新治污模式。

各地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环保融资的优惠政策,逐步加大环保资金投入,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推行绿色信贷,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推行政府与银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合作,支持排污权、收费权等担保贷款。建立财政支持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税收政策。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加强对环保治理PPP等模式的探索,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转变公共部门的职责和角色,实现公共和私营部门优势互补、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试点推广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建筑扬尘控制、餐饮油烟治理、自动连续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领域的第三方治理,促进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推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服务,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构建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体系,顺应跨界融合的产业发展新趋势。探索开展小城镇和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推行节能量交易制度,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在全省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部分重点开发区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

(六)加强科技支撑,培育环保产业。

鼓励全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提升我省环境科研力量。加强环境科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研发解决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的技术和设备,推动污染治理、减排、监测、预警、生态保护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大力推进金昌、白银等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及固体废渣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废水、大气综合治理、土壤修复治理等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大环保科技投入,设立环保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人才引进及培养新机制,从技术、人才和资金方面扶持重大环境科研项目,推动环境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和推广。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装备、产品生产和服务企业,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集约利用、低碳循环发展和环境友好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培育具有社会竞争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环保服务的大型企业。加大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替代传统锅炉技术的应用,不断扩大车用甲醇燃料的推广范围,促进全省汽车改装制造、清洁能源等环保产业快速发展,持续加大兰州陇星集团太阳能集热器、白银公司闪速炉短流程一步炼铜等具有自主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培育,带动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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