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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全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
---发布人:本网---浏览次数:1223---时间:2016-5-31---

 近日江苏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电力企业:

“十二五”以来,我省累计淘汰电力行业落后产能336万千瓦,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113万千瓦目标任务,煤电装机结构进一步优化。为继续优化装机结构,加快推进电力行业落后产能关停淘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附件1)和《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苏政办发〔2014〕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凝聚共识,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小火电机组是电力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优化电源结构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政策,在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可按等容量原则规划新建大型煤电项目。各发电企业要对照省《行动计划》和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运行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加快推进不具备改造条件和预计改造后不能达到煤耗限额或者排放限额的煤电机组关停。请各地、各发电企业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已形成共识的有利局面以及电力供需形势较为宽松的有利时机,全面调整优化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淘汰具备关停条件的机组。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煤电机组,我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等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机,并暂停该企业新建能源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到期应当关停的机组,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将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省电力公司将予以解网,不再收购其发电量。

二、对照标准,统筹安排关停淘汰计划。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下几类机组应当主动纳入关停淘汰计划:

(一)单机30万千瓦以下,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纯凝煤电机组;

(二)单机30万千瓦以下,具备供热改造条件但未计划在2017年底前完成供热改造的纯凝煤电机组;

(三)预计2017年底前经改造供电煤耗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3)规定的煤电机组;

(四)预计2017年底前经改造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及省环保要求的煤电机组。

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发电企业应对照上述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在确保供电、供热及人员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制定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的“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详见附件2),并于2016年5月18日前正式行文报送我委。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关停,需另行报请国家同意。

三、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机组关停核查。

发电企业是关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确保供电、供热及人员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按期完成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一)人员安置。发电企业应当切实承担人员安置的主体责任,编制合理、可行的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关停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企业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后,应当及时上报控股股东或者央企二级以上公司审批,并报关停机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社部门备案。

(二)供热替代。对承担热力供应的关停企业,应编制科学、合理的热源替代方案,详细列出影响对象、影响程度和替代途径,保障热用户正常生产运行。关停机组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替代方案审核确认后,出具关停热电机组替代情况说明,报省能源局备案。

决定纳入淘汰计划的机组,计划关停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其中,目前设计寿命已经届满的机组,关停淘汰时间不得晚于2016年底;到2020年底前届满的,关停淘汰时间不得晚于设计寿命届满的时间(年、月)。请你委按照上报的“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督促和指导发电企业,加快推进机组关停相关工作。

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程序,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审核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及时对淘汰小火电机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煤电机组应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我委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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