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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可申请加价奖励
---发布人:本网---浏览次数:1357---时间:2015-11-16---

 11月6日,安徽省物价局下发《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的奖励,此举旨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清洁发展。

《通知》明确,除皖电东送机组及企业自发自用不上网自备机组外,省内新建或改造后,大气污染排放浓度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在线监测系统与省环保部门和电力公司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将获得每千瓦时1分钱的奖励。

据悉,奖励将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省物价局将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的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出上一季度各机组符合超低排放的上网电量和奖励金额,通知省电力公司予以结算支付。

符合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需持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超低排放设施验收合格文件,以及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联网等证明材料,报省物价局,经审核同意后,自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通知》还指出,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将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省物价局还就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机组及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进行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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