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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印发(全文)
---发布人:本网---浏览次数:1498---时间:2015-2-28---

 河南省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印发《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北京三吉利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省工程咨询中心、省电力设计院: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综电力〔2014〕76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精神,推动电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煤电高效清洁生产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2014年12月 日

附件

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综电力〔2014〕76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精神,推动电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煤电高效清洁生产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节约、清洁、安全”和省委、省政府“内节外引”的能源战略方针,推行更严格能效环保标准,加快燃煤机组升级与改造,推动电力结构调整,提高清洁电力生产与供应能力,为全省空气质量改善和美丽河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目标

(二)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标煤耗要低于300克/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到2020年,平均供电煤耗要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要低于300克/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其中,单机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全部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三、加强新建机组准入门槛

(四)严格能效准入门槛。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其中,供热项目和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可采用单机3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临界机组。

100万千瓦、60万千瓦级湿冷机组,设计供电标煤耗分别不高于282、285克/千瓦时;30万千瓦、6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湿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310、303克/千瓦时。

(五)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六)科学布局煤电项目。继续沿豫北、豫南煤炭矿区、南阳和陇海、宁西、晋豫鲁、蒙华等 “三点四线”规划布局高效清洁的大型路口、坑口电站,优先在电网末端地区布局支撑电源;对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综合利用等燃煤发电项目外,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发电机组。

(七)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坚持“以热定电”,严格落实热负荷,科学制定热电联产规划,在优先城市周边单机30万千瓦级及以上纯凝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改造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高效燃煤热电机组,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到2020年,燃煤热电机组装机容量占煤电总装机容量比重达到35%以上。

建成区现状人口40万人、供热面积达到1800万平方米的城市,可规划布局大型热电机组,经济论证可行情况下,鼓励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在中小型城市和热负荷集中的工业园区,优先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鼓励发展热电冷多联供。

(八)有序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严格落实低热值煤发电产业政策,按照规划有序推进3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临界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重点发展可作为所在矿区、工业园单个或多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自备机组和电力基本消纳并兼顾周边工业企业和居民集中用热需求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四、加快现役机组改造升级

(九)深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重点淘汰单机容量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和不实施供热改造的常规燃煤发电机组,以及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到2020年淘汰落后火电机组250万千瓦。

(十)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低温省煤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机组余热余压利用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重点推进30万千瓦级纯凝机组供热改造、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到2020年,实施节能改造机组规模5200万千瓦。

(十一)推进环保设施提效改造。积极推动燃煤发电机组开展低(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高效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环保改造,2015年启动34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改造示范项目,改造后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力争2020年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五、优化电力运行方式和技术进步

(十二)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坚持节能减排优先原则调度各类机组发电,在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机组能发尽发,热电机组以热定电,充分发挥煤耗低、排放少的高效清洁机组发电能力,限制能耗高污染重机组发电,促进电力系统高效、清洁运行。

(十三)提高机组负荷率和运行质量。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电网备用容量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燃煤发电机组调峰顺序和方式,进一步优化电力运行调度方式,加强调峰调频管理;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综合诊断,推进机组运行优化,保持机组及环保设施在各种负荷范围内保持最佳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电煤质量和计量控制,着力提升动力煤供应质量。

(十四)促进网源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电网支撑电源建设,优化现役发电机组接入电网方案,完善电网结构,积极推进电网智能化发展,实现各电压等级电网协调匹配,保证各类机组发电可靠上网和送出。

(十五)推进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积极支持发电企业争取国家煤电节能减排重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工程设计优化、先进技术集成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提升电力行业技术水平。六、完善配套政策

(十六)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鼓励发电机组按照热电联产规划进行供热改造、主动优化系统接入方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在国家出台相应环保电价政策前,每年适当增加年度基础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

(十七)鼓励背压式供热机组发展。鼓励按照热电联产规划新建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对现役发电机组进行背压改造,其中,对供居民采暖的,按照同能耗等级的高效清洁大机组水平安排年度基础电量,在保证供热供电需求后,剩余指标支持其开展发电权交易。

(十八)实行煤电节能减排与新建项目挂钩。积极支持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对燃煤发电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积极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在火电项目优选中予以倾斜;对完不成煤电节能与环保改造目标的,可限批其新建项目。

(十九)拓宽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现有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等资金,对节能环保重大改造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电节能减排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煤电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支持发电企业与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节能环保改造。积极支持发电企业通过开展排污权、碳排放、节能量交易等筹集改造资金。

(二十)完善价格税费政策。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研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电价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背压式热电机组税费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支持排污权交易。通过节能与环保提效改造结余的排污权指标,支持企业以排污权交易的形式出让,或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回购。

(二十二)差别化征收排污费。通过节能和环保改造,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行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50%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50%征收。

七、保障与监管

(二十三)加强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煤电节能与环保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确定各省辖市、直管县及发电公司的改造目标任务。各省辖市、直管县和发电公司要组织编制本地区、本企业的年度实施方案,于当年11月前将下一年度实施方案报送我委。

(二十四)明确企业责任。各发电企业是本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技改部门负责人是节能和环保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系人,发电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求,细化制定本企业实施方案,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十五)严格实施检测评估。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建成投运和现役机组实施节能改造后,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和现场评估等工作。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建成投运和现役机组实施环保改造后,由环保部门组织环保专项验收。

(二十六)加强目标任务考核。每年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及发电企业上年度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月15日前各地市、发电公司要上报上一年度节能与环保改造总结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之一,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地市和主要发电企业,将予以通报并约谈其有关负责人。

(二十七)加强监管。省发展改革、环保、能源等部门开展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形成专项报告向社会公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重大问题的,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追缴其违规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实施不力、安排调频调峰和备用容量不合理、未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等调峰电源作用、未有效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等问题的电网企业,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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